閩政〔2014〕44 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切實解決生豬養殖面源污染問題,促進生豬養殖業持續健康發展,推動我省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建設,現提出如下措施:

  一、全面拆除禁養區內生豬養殖場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六江兩溪”流域(干流兩岸1公里、支流沿江兩岸500米)、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和其他禁止養殖區域內的生豬養殖場(含養殖小區(戶),下同),要在2016年底前全面關閉和拆除。各縣(市、區)要制定禁養區內生豬養殖場的關閉拆除計劃,并將任務分解落實到有關鄉鎮;要加強宣傳動員,加大資金補助,確保關閉、拆除任務按期完成。(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環保廳、農業廳)

  二、積極推進可養區生豬養殖場標準化建設

  大力支持可養區生豬養殖場實施標準化改造,確保糞污得到有效治理,經改造仍無法實現達標排放的養殖場一律關閉、拆除。各級財政要安排專項資金,對生豬規模養殖場干濕分離配套建設、沼氣工程、糞污處理設施等給予補助。2014-2018年,省級以上財政重點扶持存欄1500頭以上的生豬規模養殖場實施標準化改造,其中:對存欄5000頭以上的養殖場,每個補助100~300萬元;對存欄4000~5000頭的養殖場,每個補助100萬元;對存欄2500~4000頭的養殖場,每個補助90萬元;對存欄1500~2500頭的養殖場,每個補助70萬元。市縣財政重點扶持存欄250~1500頭生豬規模養殖場標準化改造,參照國家標準化項目改造標準,每個養殖場給予30~60萬元補助。存欄5000頭以上的生豬規模養殖場標準化改造任務要2016年底前完成,存欄250~5000頭的生豬規模養殖場標準化改造任務要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各縣(市、區)政府還要督促存欄250頭以下的生豬養殖場限期自行改造升級,如不改造或改造后達不到排放要求的,2016年底前要全面關閉和拆除。省里每年將下達存欄1500頭以上未達標養殖場改造升級目標任務及經費到各設區市,由各市、縣(區)抓好落實,確保2018年底前全省可養區內生豬養殖場基本實現排放達標。(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農業廳、省環保廳、財政廳、發改委)

  三、大力推廣生豬生態環保養殖模式

  各地要因地制宜,大力推廣生豬生態養殖模式,加快推進配套環保設施建設。改、擴建存欄5000頭以上生豬規模養殖場,應大力推廣漏縫地面-免沖洗-減排放養殖模式。改、擴建存欄5000頭以下的生豬規模養殖場,在山地較多的地區,應重點推廣豬-沼-果(草、林、菜、茶等)生態型養殖模式;在農林地面積較小的地區,應大力推廣達標排放環保型養殖模式。新建生豬規模養殖場,應全面推廣微生物發酵床零排放生態養殖模式。(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農業廳、環保廳、農科院)

  四、推進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

  鼓勵生豬規模養殖場配套建設以豬糞為原料的有機肥廠,優先安排廠房建設用地指標,配套建設的非硬化原料堆放場和發酵場用地按設施農業用地管理,免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免收企業建安費。年產3萬噸以上的有機肥生產企業應享受化肥生產優惠電量政策。各地要大力支持農業、供銷部門通過開展技術培訓、集中示范和購肥補貼等方式,進一步推廣應用商品有機肥。(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農業廳、供銷社、經信委、財政廳、國土廳、環保廳、住建廳、物價局、電力公司)

  五、規范病死豬無害化處理

  建立健全政府監管、業主負責、社會力量參與的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機制,積極推廣深埋法、焚燒法、化制法、發酵法等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技術,推動建設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相關配套設施,嚴禁非法丟棄、轉運、出售、加工病死豬。生豬規模養殖場必須配套建設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設施,實現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省級財政對存欄1500頭以上生豬規模養殖場配套建設大型病死豬無害化處理機械設備的,每臺補助20萬元。2016年底前,全省要基本實現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生豬養殖重點區所在鄉鎮,要設立病死豬集中收集站,建設公益性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設施;養殖村要設立病死豬收集點,安排專人負責收集,并配備專用運輸車、運輸袋、冷庫、冰柜等設施設備。從2014年起,養殖環節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助政策實行全覆蓋,經當地政府指定的人員確認后,對養殖者和集中無害化處理者給予每頭共80元的補貼。(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農業廳、公安廳、食品藥品監管局、財政廳、環保廳)

  六、強化監管責任落實

  我省生豬養殖業規模大、分布廣,造成的養殖面源污染嚴重,防治工作難度大。各級政府務必加強對生豬養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把生豬養殖污染防治任務列入政府目標責任和考核內容,明確部門職責,強化督促檢查,推行責任追究制度,確保實現防治目標。環保部門負責生豬養殖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督促禁養區內生豬養殖場和可養區內無法做到達標排放養豬場的關閉、拆除,依法對新、改、擴建生豬規模養殖場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做到治污設施與生產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農業部門負責督促指導可養區生豬養殖場的改造升級,推廣生豬生態養殖模式及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公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負責病死豬違法處理行為的查處。財政、發改、經信、國土、林業、供銷、物價、電力公司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抓好工作落實,形成防治合力。(責任單位: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監察廳、環保廳、公安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土廳、林業廳、住建廳、農業廳、財政廳、供銷社、發改委、經信委、物價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