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辦發〔2014〕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我國家畜家禽飼養數量多,規?;B殖程度不高,病死畜禽數量較大,無害化處理水平偏低,隨意處置現象時有發生。為全面推進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促進養殖業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思路
  按照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體要求,以及時處理、清潔環保、合理利用為目標,堅持統籌規劃與屬地負責相結合、政府監管與市場運作相結合、財政補助與保險聯動相結合、集中處理與自行處理相結合,盡快建成覆蓋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等各環節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構建科學完備、運轉高效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
  
二、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
  從事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是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第一責任人,負有對病死畜禽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并向當地畜牧獸醫部門報告畜禽死亡及處理情況的義務。鼓勵大型養殖場、屠宰場建設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并可以接受委托,有償對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收集及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對零星病死畜禽自行處理的,各地要制定處理規范,確保清潔安全、不污染環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三、落實屬地管理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負總責。在江河、湖泊、水庫等水域發現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縣級政府組織收集處理;在城市公共場所以及鄉村發現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組織收集處理。在收集處理同時,要及時組織力量調查病死畜禽來源,并向上級政府報告??缡‰H流入的病死畜禽,由農業部會同有關地方和部門組織調查;省域內跨市(地)、縣(市)流入的,由省級政府責令有關地方和部門調查。在完成調查并按法定程序作出處理決定后,要及時將調查結果和對生產經營者、監管部門及地方政府的處理意見向社會公布。重要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四、加強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據本地區畜禽養殖、疫病發生和畜禽死亡等情況,統籌規劃和合理布局病死畜禽無害化收集處理體系,組織建設覆蓋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等各環節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所,處理場所的設計處理能力應高于日常病死畜禽處理量。要依托養殖場、屠宰場、專業合作組織和鄉鎮畜牧獸醫站等建設病死畜禽收集網點、暫存設施,并配備必要的運輸工具。鼓勵跨行政區域建設病死畜禽專業無害化處理場。處理設施應優先采用化制、發酵等既能實現無害化處理又能資源化利用的工藝技術。支持研究新型、高效、環保的無害化處理技術和裝備。有條件的地方也可在完善防疫設施的基礎上,利用現有醫療垃圾處理廠等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
  
五、完善配套保障政策
  按照“誰處理、補給誰”的原則,建立與養殖量、無害化處理率相掛鉤的財政補助機制。各地區要綜合考慮病死畜禽收集成本、設施建設成本和實際處理成本等因素,制定財政補助、收費等政策,確保無害化處理場所能夠實現正常運營。將病死豬無害化處理補助范圍由規模養殖場(區)擴大到生豬散養戶。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用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優先予以保障。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可以納入農機購置補貼范圍。從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按規定享受國家有關稅收優惠。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作為保險理賠的前提條件,不能確認無害化處理的,保險機構不予賠償。
  
六、加強宣傳教育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向廣大群眾普及科學養殖和防疫知識,增強消費者的識別能力,宣傳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產品的危害性。要建立健全監督舉報機制,鼓勵群眾和媒體對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七、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動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嚴肅查處隨意拋棄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產品等違法犯罪行為。農業、食品監管等部門在調查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時,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對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依法立案偵查。對公安機關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產品,在固定證據后,有關部門應及時組織做好無害化處理工作。
  
八、加強組織領導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明確各環節的監管部門,建立區域和部門聯防聯動機制,落實各項保障條件。切實加強基層監管力量,提升監管人員素質和執法水平。建立責任追究制,嚴肅追究失職瀆職工作人員責任。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確保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國務院辦公廳
                      2014年10月20日